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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520

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浙F·K****号的白色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市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966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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