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住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M****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蔚县南杨庄乡高店村东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30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