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0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X****号小型轿车,沿328国道北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新集镇樟木桥西侧路段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04.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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