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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石化有限公司专职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住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黑色“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西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周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5.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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