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回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乡**村,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27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白色江铃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G314线75公里顺口肥牛火锅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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