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2时40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2****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某某市105团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枣园路与向阳路路口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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