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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89********,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大街**路**巷**室,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其黑色蒙E*****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老汤砂锅店出来行驶至德胜茗苑小区6号楼南侧路段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亮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4张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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