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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大道**段**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C****的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啤酒先生酒吧出发,沿神仙树跨线桥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周某某进行检测和对周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95.7mg/100ml和91.5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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