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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住成都市武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范青春,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8日2时与朋友康某某吃饭饮酒后,驾驶川******黑色日产小车前往岳母家,途中因酒后迷糊撞上路旁停放的车辆后睡着,直到警察来将其从车内叫醒,经现场呼气检测为128毫克/100毫升,后经送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周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8.6毫克/100毫升。事发后,周某某已赔偿损失并获得事故方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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