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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市**县***村**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时53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京*****号黑色日产牌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线**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9.17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张家口市公安局无证据签订所理化检验报告、照片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张。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十五条之规定,且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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