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增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F6****临时号牌小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东进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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