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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贵州省岑某某**镇**村**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持D型驾驶证驾驶贵H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岑某某龙田镇往注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羊线146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3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周某某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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