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青岛**有限公司职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路**号**期**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西100米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系醉酒。
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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