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单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海马牌小型汽车沿单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周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2、周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