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4********,汉族,小学,务工,住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润华,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办事处河北村家中出发,当车行至向阳大道双河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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