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天地**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金太阳装饰城1号门(104国道1092km+900m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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