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路与**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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