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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9********,汉族,初中,企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奉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1时27分,在**道,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城北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对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为117.26mg/100ml。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周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点规定的可以相对不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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