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1********,汉族,经商,住天台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路**号门口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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