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廖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301967********)。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18线由邛崃市区往新津县方向行驶,当晚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车行驶至G318线前进镇段前进菜市场外红绿灯路口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0mg/100ml。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周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95.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周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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