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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8********,汉族,高中,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住绵阳市**园区**居。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九道大道金家林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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