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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5****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三水镇出发,经广金路驶往108国道。当晚20时30分许,行至108国道沃尔玛商场外,因其停放摩托车挡住三辆电瓶三轮车的道路,与车主发生纠纷,电瓶三轮车车主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四人带回派出所。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0.1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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