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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大道****局楼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江县**新区向南江县**方向行驶。21时29分,车行驶至南江县**大道****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8mg/100ml。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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