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U****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绵竹市广济镇方向往什邡市洛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京大道41公里处时,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拦停检查,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4月9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