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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街**号,住四川省什邡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U****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绵竹市广济镇方向往什邡市洛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京大道41公里处时,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拦停检查,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4月9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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