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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里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黑A8****号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卓展购物中心二期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人王衍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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