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兰州拉面馆搭乘赵某甲驾驶的灰色“威达”牌小型轿车离开,后在本市通州永乐店盛仁堂药店附近被赵某乙车辆拦停,其间赵某甲下车,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躲避赵某乙,从副驾驶座位更换到驾驶室座位,无证驾驶车辆行驶约1米,后被赵某乙报警。经酒精检测,周某某酒精含量为83.3mg/100ml。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录像、道路监控录像等;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到案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勇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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