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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巷**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剑门关旅游,电话联系曾经共事的同事杨某某晚上一起吃饭,当日19时许,周某某驾驶川AX93**号小型轿车接上朋友杨某某及其丈夫梁某某及朋友等人一起到红房子火锅店吃饭。期间四人喝了六瓶啤酒,当晚20时许,吃完饭后周某某驾驶川AX93**号小型轿车送杨某某等人回沙溪坝,当车行驶至**镇**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周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到剑阁县人民院抽取周某某静脉血,并送往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结果为106.7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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