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兰州市七里河区**搅拌站**,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庄**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33***号牌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国道2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公里+4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9.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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