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村**屯**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尚志市公安局亚某某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2021年1月28日,本院以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的方式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自己家和李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吃中午饭时,周某某喝了三罐德国白啤酒。2020年4月25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黑A****1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亚某某林业局林茂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亚某某林业局林茂路与逢春街十字路口处时,追尾碰撞到曲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牛电牌电动三轮车,造成了曲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4月2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抓获,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对周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亚某某林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定。2020年5月6日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8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提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回家后,再次饮酒的可能,根据目击证人证实,发生事故时,周某某无停留,直接驾车沿着亚某某林业局林茂路由西向东行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周某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逃避侦查,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亚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亚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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