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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58********,初中文化,农民,住牟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车行驶至牟某某**镇**路**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依法提取周某某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5.90mg/100ml;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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