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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9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419**********,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家住永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2****尚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时3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路与**路交叉口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62m 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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