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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 汉族,系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B2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横沥镇振兴路河畔花园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1mg /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2.书证:血液抽取登记表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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