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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7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郑州市上街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09分,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道爵牌白色小型电动汽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沿上街区淮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周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0.9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2日周某某主动到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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