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杉山社区禧福圆饭店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杉山社区出发,途经吉利西路行至江南大道伏林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3696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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