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0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住老河口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鄂F****9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往老河口市方向行驶,行至谷城县冷集镇派出所门前路段被设卡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0mg/100ml。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3月2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5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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