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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 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65********,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院***楼***单元***,宝鸡市***局***。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东风路派出所民警在金台大道电信大厦广场停车场处理一起纠纷报警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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