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28号,现住含山县**镇**村安置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皖E**的小型轿车沿含山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早上7时20分左右,当车行至**路与昭关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随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讯问、查获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