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韦庄镇韦一村四组1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陕E****9白色五菱牌面包车行驶至108国道1154公里处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法医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6.5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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