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83.54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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