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202041969********,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单元**。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1年5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83.54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