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66********,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高州市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尾号为6996的牡丹贷记卡。从2013年11月开始,周某某出现透支逾期不还,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并逃匿。截至2019年10月11日止,周某某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合计133304.27元,其中本金为105945.46元、透支利息为19306.08元,滞纳金8052.73元。案发后,周某某家属于2019年10月1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高州市支行还清本息及滞纳金,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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