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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大专文化遵义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5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成功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0170********,额度为75000元)。截止2019年10月22日,周某某持该卡共透支本息101470.05元(其中本金71468.16元,利息:6726.85元,违约金:23275.04元),经**银行电话、短信、登报等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且拒接银行电话躲避催收。

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归还银行本金71469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归还所欠银行本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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