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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大酒店工作,捡到被害人陈某某的银行卡(62172570000********),在客人喝茶给钱买单的时候,周某某就将客人的人民币现金收起来用于还债,然后用捡到的银行卡代客人刷卡买单,自2018年6月至11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多次盗刷该银行卡(62172570000********),共盗刷了6163.88元,案发后周某某家属代其归还了陈某某6200元,并得到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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