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4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借其姨夫张某某的驾驶证后,冒用张某某驾驶证的身份信息,伪造办理了一本驾驶证,该驾驶证中信息均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照片为周某某本人。后周某某一直使用该驾驶证从事运输。2018年4月30日,周某某驾驶渝D2****货车运煤时因逆向行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周某某出示伪造的驾驶证接受调查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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