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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货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租住武汉市武昌区**栋**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陈畅,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伪造人民币,于2018年3月开始上网浏览、收集伪造人民币的信息,并在陕西省、山东省等地通过淘宝网购买伪造货币所需的水印纸、打印机、墨水、洗网水、开油水等工具。2019年3月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租住在本市武昌区杨园街胜新路12号徐东城市广场B栋1613号房,又继续在淘宝网上购买伪造货币所需的防伪纸300余张、墨水等物品,准备使用上述材料制作人民币。同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预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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