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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吉林**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间,给马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吉B****7丰田牌车辆年检,因马某某未交车船使用税,周某某遂通过一名叫“于哥”的男子购买伪造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通过微信将马某某车辆信息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人民币1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交通强制保险单一份用于该车辆年检。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经本院二0二0年第(十二)次检委会研究,一致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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