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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9********,汉族,大学本科,贵州**公司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栋**层**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1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贵州**公司经理,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伪造了一枚“贵州**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欲通过此印章承接勘测相关业务赚钱。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贵F****9轿车行驶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孟路时,被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查获上述印章。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印章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周某某所属公司有关证明材料、检材印章样本、情况说明、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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