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本区通过微信,以270元人民币向“AAA-诚信13117487707”购得一本持证人为其本人的假律师执业证。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上述律师执业证在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七都派出所使用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律师执业证照片、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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