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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浙江省**环城西路131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为能使厂房顺利通过工业用电申请,通过微信联系制售假证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人民政府”公章一枚,并以300的价格购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衢州市公安局移送材料、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4.勘验、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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