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城**街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3日、3月1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因伙同高某某等人(已起诉)涉嫌诈骗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调查期间,明知高某某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与其所在**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放贷给被害人王某某,并且高某某指使丁某某等人非法拘禁王某某索要债务的情况下,多次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并作出虚假证明,意图隐匿高某某涉嫌犯罪的罪证。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侦查后期主动如实供述了作伪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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