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二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辽C****6金龙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黄岭村砖厂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左转弯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拨打报警求救电话并配合查处。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经大连市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辽C****6金龙大型普通客车前端与无号牌神州电动两轮车左侧为本次事故碰撞部位;2、本次事故中,辽C****6金龙大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神州行电动两轮车碰撞形式为斜角侧面 碰撞;3、碰撞瞬间,辽C****6金龙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无号牌神州行电动两轮车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4、辽C****6金龙大型普通客车前风挡玻璃破碎为与无号牌神州行电动两轮车驾驶员秦桂芝头部碰撞所致;5、无号牌神州行店订车为非机动车;6、辽C****6金龙大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不合格;7、辽C****6金龙大型普通客车制动初始速度为74km/h,无法精确计算无号牌神州行电动两轮车碰撞前瞬时速度。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姜某某近亲属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达成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